“拒执罪”利剑出鞘,债权人如何使用? (上)
2025-08-29

 

“拒执罪”利剑出鞘,债权人如何使用?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与2024年12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构成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重要规范体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全面、细致的指导。

 

 

 

01/认识拒执罪

 

问: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含哪些文书?

答: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02/两部司法解释的关系

 

问:两部司法解释分别于何时发布和施行,是否“新法优于旧法”?

答:《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发布于2024年10月30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发布于2025年6月27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内容侧重不同,法释〔2024〕13号侧重于执罪的实标准、法律适用问题;法发〔2025〕8号侧重于拒执罪的程序问题,不存在哪一部更优先适用的问题。

 

 

03/申请执行人如何启动刑事程序

 

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应向哪个机关报案?

答:当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追求被执行人的拒执罪:

1.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移送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如果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将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报案时,控告材料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准备,控告书应详细列举被执行人拒执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同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监督案件中移送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4.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当公安机关拒不受理、超期不答复或不立案,或检察院不予追诉时,申请执行人可直接提起刑事自诉。提起自诉时,申请执行人需准备齐全、规范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
 
问:公安机关应在多久内决定是否立案?
答:一般7日内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不立案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问: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需提供哪些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3.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申请执行人如何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答:申请执行人需注意收集和固定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
(1)搜查令及相关笔录: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法律文件,是了解其财产状况的直接途径。(2)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文书:这些文书记录了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情况,是证明其有能力执行的重要证据。(3)财产查询记录:包括银行、不动产、动产等查询通知书、回执及登记情况记录,全面反映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财产报告:被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是了解其财产变动的直接依据。(5)财产收益材料:被执行人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材料,也是证明其有能力执行的重要线索。
2.证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1)财产转移证据: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揭示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2)妨害执行行为证据: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是打击拒执行为的有力武器。(3)强制措施材料: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如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彰显了法律的威严。(4)暴力阻碍证据: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的证据材料,如现场工作记录、照片、录音录像等,是追责的关键证据。(5)拒绝交付财物证据: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财物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土地等,是证明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直接证据。(6)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等证据:这些证据揭示了被执行人通过虚假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是追责的重要线索。
3.证明拒不执行导致损失的证据
胜诉当事人损失证明:这些证据材料详细记录了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给胜诉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追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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