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变更送达地址但未及时告知法院,不影响原送达效力
黄某鸿与徐某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法院可以通过审查香港法院的传唤程序、文书送达记录及当事人参与庭审情况,确认香港法院已通过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本案明确了对“合法传唤”的认定标准,即若当事人在境外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法院,不影响原送达效力。
01/「案情概述」
申请人黄某鸿与被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结婚姻后育有一子,后因徐某某将儿子带离香港,黄某鸿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婚姻诉讼2021年第5371号《由区域法院彭家光法官在内庭审理(非公开)命令》命令家庭子女黄某洋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批予黄某鸿,徐某某有合理探视权;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婚姻诉讼CMC2021年第5371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判令黄某鸿与徐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申请人黄某鸿向成都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两项命令。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命令均无异议,徐某某对子女抚养权的命令提出异议,认为该命令系在其缺席且未获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程序违法;且儿子由其父抚养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黄某鸿经济条件及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成都高新法院已成功执结
02/「法院意见」
成都中院认为,徐某某向香港区域法院提交的《拟亲自行事通知书》上记载了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具体住址,香港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向该地址邮寄送达聆讯通知函,有合理理由认定香港区域法院已对徐某某进行依法传唤。并且,从香港法院案件审理过程看,在2021年8月11日的首次约见聆讯中,徐某某委托律师发表陈述意见,因此,不存在徐某某未获得合理陈述、辩论机会的情形。徐某某主张黄某鸿取得家庭子女黄某洋的管养、照顾及管束权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亦未举证证明,故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两项命令。徐某某不服提起复核,四川高院经审查维持一审裁定。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审查香港法院的传唤程序、文书送达记录及当事人参与庭审情况,确认香港法院已通过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具备充分陈述机会。本案明确了对“合法传唤”的认定标准,即若当事人在境外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法院,不影响原送达效力。
同时,本案创新审判机制,跨庭室组建合议庭进行审查,整合涉外民商事审判与家事审判专业力量,涉外审判团队负责条约解释与程序审查,家事法官侧重未成年利益评估,形成裁判合力,并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考量,兼顾了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规则与家事争议实体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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