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
01/「案情概述」
因债务人B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A公司对次债务人C公司(由本所律师代理)提起代位权之诉。C公司抗辩其已向B公司履行大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应当与B公司欠付C公司的款项在同等金额内予以抵销。一审法院未支持C公司的抵销权,判决C公司向A公司履行剩余债务。
02/「难点分析」
03/「关联要点」
🔹询证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及时主张抵销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抵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及时主张抵销权,能够简化债务清偿流程,降低交易成本;而在主张抵销权时,诉讼时效是法院的审查重点。一方面,若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此时主张抵销权,对方很可能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导致抵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若公司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此时公司主张抵销权,相当于放弃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使原本可能无需清偿的债务仍需履行。
因此,建议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状况进行详细审查,做好时效台账管理,避免因时效问题产生法律风险。
(二)询证函应一并询证利息
利息是债权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询证函仅对本金进行确认,而遗漏利息,可能导致双方对债权债务总额的认知出现偏差,引发后续纠纷。从法律风险角度看,在诉讼中若一方主张利息,但仅提供未包含利息的询证函作为证据,对方可抗辩该询证函仅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双方不存在利息约定,主张利息的一方可能因缺乏有力证据而败诉。同时,若因询证函未询证利息导致双方账目长期不一致,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可能引发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误解,进而影响企业信誉和市场形象。
因此,对于存在利息约定的债权债务,建议公司在制作或回复询证函时,明确、准确地询证利息金额、利率计算方式、计息期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单方函件应经过双方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对方发出的单方函件内容具体明确,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则该函件在性质上可视为要约。而公司盖章确认的行为,属于对要约的承诺,一旦公司盖章,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该函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需要提示公司,盖章前务必仔细审查函件内容是否有利于公司。若函件存在歧义模糊不清之处,或者包含对公司不利的隐性条款,公司应综合评定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盖章确认。
05/「结语」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是兰序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的责任与使命。本案彰显了司法体系下权利保护的深刻内涵,为类案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所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实现二审改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未来的我们将继续坚守法律信仰、秉持专业精神,推动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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