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更新——发改委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常见问题解答(下)
2025-07-03
51/ 《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已过期,但原批复额度没有用完,剩余额度能否继续使用?
答:《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过期后,剩余额度不可以继续使用。如仍有外债需求,可重新申请。
52/ 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提出审核登记申请后,境外发债额度是否可以由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使用?如可行,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是否无需另行申请审核登记?
答:集团公司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各实际借用外债主体外债额度及用途。
53/ 循环贷款每次提款是否均需要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内进行?
答:企业可在循环贷款授信期内循环使用贷款,第一次提款需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内完成,每次提款后均应按规定向我委进行信息报送。
5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若发行人成立时间满足要求、担保人成立时间不足3年,是否属于666号文所述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情形?
答:发行外债所涉及的全部主体中,属于地方国有企业的,均需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相关要求。
55/ 地方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发行一年期以内的境外债券,是否受到666号文(778号文)限制?
答:1年期以内的外债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请问文中房地产企业是如何认定的?
57/ 企业借用期限1年以下的外债需要通过哪个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借用1年期以下外债建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咨询。
58/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内购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例如信托不良贷款)及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例如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等)是否可转让给境外主体?
答:可以,请参考《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中相关规定。
59/ 针对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事项,律所、证券机构可以使用本机构的账号(包括法人账号以及法人授权的经办人账号)替外债申报企业进行事项申报吗?
60/ 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申报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事项时,上传的电子材料“发行人、担保人(如有)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仅电子版)”附件过大,导致上传失败,应如何解决?
答:建议将此电子材料分为5个压缩包分别上传,系统最大支持每个材料80M。
61/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施行后,企业原先已获得的《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是否仍旧有效?是否需要按照新规遵守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答:有效,企业应按照所获《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借用外债,并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62/ 企业应在哪里报送《审核(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借用情况和半年一次的外债使用情况?
答:请在网上大厅报送有关情况。报送路径 :“政务服务”-“我的大厅”-“已办结件”-“借用情况报送”/“半年度报送”
63/ 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可就具体情况向我委进行咨询。
64/ 央企境外子公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真实性承诺函应由央企总部出具吗?
65/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到多家担保主体,申请报告中需要逐一详细描述吗?
66/ 56号令施行前按照2044号文进行备案的企业是否需在7月份于系统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是否需在《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67/ 承销机构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批复文件是否会有承销机构的名称?
68/ 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的优先股,想咨询以下是否还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69/ 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向中资银行离岸部申请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信用证、保函授信额度,是否需要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答:①登录我委互联网门户网站www.ndrc.gov.cn;
④登录后可以打开“我的办件”页面,点击“借用外债半年度信息报送”按钮;
⑤点击“确认”后,可在“企业借用外债半年度情况报送表”页面填报;
71/ 申请资料中的“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可以是营业执照和商业登记证吗?
答:您好,“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主要指营业执照和商业登记证。感谢您的咨询。
72/ “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提交之后,企业是否会收到反馈?
答:您好,“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作反馈。感谢您的咨询。
答:您好,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6号)第24条,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本办法所称借用外债后,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每笔提款)之后。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6号)第26条,企业应于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74/ 申报《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事项时,上传电子附件有什么要求?
答: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请您按照如下要求上传电子附件。
1、上传的电子附件名称应与纸质文件名称保持一致;2、电子请示文件名称应为“XXX关于申请办理XXX外债审核登记的请示(文号)”,示例:XXX关于申请办理XXX外债审核登记的请示(XXX〔2025〕XXX号);3、上传的电子附件格式应为:pdf、jpg、jpeg、zip格式。
关于蘭序清收:
北京兰序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的金融总部和首善之区——北京市西城区,掩映在红墙怀绕中,屹立于德胜门之下,是谓“红墙律师、助您德胜”。兰序律所清收团队深耕金融债权法律业务多年,为融资租赁、银行、信托、资管、私募行业机构及企业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债权清收与执行解决方案。兰序清收团队以“合规为体+创新为用”为办案指导思想,以“钉钉子”和“啃硬骨头”的精神,凭借三大办案法宝——“案件质效控制体系、创新的法律清收策略和广泛的资源网络”,发挥强大的执行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债务重组经验,帮助众多客户顺利破解“执行难”困局,实现债权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