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执行:某实业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2025-09-18
01/「案情概述」
某实业公司与M公司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某实业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请求M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后,于2022年作出《除讼费外最终裁决》,裁决M公司支付某实业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后仲裁庭作出《讼费裁决》,裁决M公司支付仲裁费用和损失赔偿。因M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某实业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02/「法院意见」
法院查明,某实业公司与M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第21.1条约定,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除讼费外最终裁决》及《讼费裁决》。
03/「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三、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
七、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业经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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