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序清收|执行陷入僵局如何破局?执行难锦囊帮你找新方向
2025-10-16
执行难锦囊:指令执行篇
在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执行难常常成为横在债权人面前的拦路虎。为助力拆解执行困境、找到实操路径,兰序律师将持续推出“执行难锦囊”系列内容,结合执行新规要点、团队处理大量执行清收案件的实战经验,拆解一个个能落地、能操作的具体方法。每次聚焦一个痛点、讲透一个方法。
一、具体适用情形
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可以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的
-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 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干预执行,案件执行困难的。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执行行为存在较大争议的;
- 新类型案件具有首案效应的;
-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 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的。
需要督促执行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
二、决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指令执行案件时,立“执他字”案件办理。
- 办理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进行指令执行的,一般应予准许;
- 决定指令执行的,应当经执行局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相关法院;
- 原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做好释明工作。
三、案件移送
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执行案件交接工作。
- 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令执行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受指令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
- 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受指令执行法院;
- 受指令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
- 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
- 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受指令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四、执行措施
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指令执行案件执行措施衔接工作,避免案件交接过程脱封脱保等情况发生。
- 执行案件移送前,相关查控措施距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的,应当由原执行法院办理续行查控措施,并在办理完成后移送案件;
- 原执行法院收到指令执行决定,应当停止执行,确需采取紧急执行措施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 案件指令执行后,原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查控等执行措施自动转为现执行法院执行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 受指令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控等手续。
五、配合义务
原执行法院应协助配合受执行执行法院。
受指令执行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原执行法院予以必要协助配合的,原执行法院应当协助配合。原执行法院拒不协助配合的,上级法院应当责令其协助配合。
六、异议审查
执行实施权转移后,执行审查权一并转移。
执行案件被指令执行后,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法院审查处理。
七、再次指令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指令执行案件日常监管,及时指导执行法院依法开展工作。
- 受指令执行法院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执行完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令辖区其他法院执行,也可以直接提级执行;
- 指令执行一般以两次为限,经两次指令执行后,上级法院认为仍有必要继续交叉执行的,一般应当提级执行。
八、终结执行
执行案件经两次指令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依法处置分配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报作出指令执行的法院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 裁定终结执行前,可以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 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执行措施;
-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最后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执行;
- 集中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分配完毕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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