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序清收|申请集中执行——执行难锦囊请查收
2025-10-31

执行难锦囊:集中执行篇

在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执行难常常成为横在债权人面前的拦路虎。为助力拆解执行困境、找到实操路径,兰序律师将持续推出执行难锦囊系列内容,结合执行新规要点、团队处理大量执行清收案件的实战经验,拆解一个个能落地、能操作的具体方法。每次聚焦一个痛点、讲透一个方法。

 

一、具体适用情形

集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关联案件执行质效,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

 

二、法院确定

集中执行的法院确定。

 

上级法院决定集中执行的,一般应当确定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如有特殊情形,可以由上级法院或者辖区其他法院集中执行。

 

三、案件受理和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集中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及移送工作,有关移送程序参考下述方式处理。集中执行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向非集中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由相关法院告知其向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的,立案后移送至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相关法院认为其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宜移送的,应当层报作出集中执行决定的法院。

 

  1. 相关法院应当做好执行案件交接工作。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案卷材料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移送至集中执行法院,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在相关法院立案后以销案方式结案。原执行法院移送案件前有未处置款物的,应当将未处置款物一并移交集中执行法院。
  2. 集中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作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新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执行期限重新计算。原执行法院已经依法完成的送达、查封、评估等工作,集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四、集中执行方式

集中执行案件一般由同一承办人或者执行团队办理。

 

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对于关联案件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执行,原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原执行案件已经采取的查控措施继续有效,其在先查控的顺位利益依法应予保护。集中执行法院对未并案但已经纳入集中执行的关联案件一般应当同时采取查控措施,避免因采取查控措施顺序不同,导致当事人受偿顺位不同。

 

五、移送破产和参与分配

集中执行移送破产和参与分配的方式。

 

集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发现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依法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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