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锦囊之六:申请执行协调
胜诉权益难以兑现、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痛点。执行协调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妥协退让,而是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平衡各方诉求、破除执行梗阻的专业路径。本期执行难锦囊之执行协调篇,将从执行争议协调、人案调配等实操要点展开拆解,助力当事人精准运用协调策略,高效推进执行进程。
一、执行争议协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协调,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1. 不同法院因执行管辖等发生争议的;
2.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保全法院之间就移送处置权产生争议的;
3. 不同法院因事项委托发生争议的;
4. 需要协调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协调处理决定。上级法院作出的协调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二、人案调配
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和执行力量情况,合理分配执行资源。
上级法院可以根据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情况,合理配置执行资源,统一调配辖区法院执行人员到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帮助执行,或者将案件从数量较多的法院调配至数量较少的法院。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执行协调遇到文书错误等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 上级法院在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 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3.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争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四、结案方式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
1. 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2. 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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