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序清收|执行难锦囊之七:如何启动交叉执行
2025-11-21

执行难锦囊之七:如何启动交叉执行

交叉执行是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方式,但并非万能解,申请需满足特定情形且格外慎重。如提级指令执行,会改变既有的管辖法院,前后法院之间在衔接案件、移交财产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沟通成本,不宜滥用这项措施,避免执行成本不必要增加,应当坚持要性原则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

 

一、交叉执行是否有碍管辖原则?

有人担心交叉执行会动摇基本的管辖制度。这种担心,源自不完全了解交叉执行启动机制。启动交叉执行的案件并不是全国法院上千万件执行案件主体,对部分案件予以交叉执行,不会动摇基本的管辖原则。

 

启动交叉执行虽是上级执行机构的权力,但也需要审慎行使。把交叉执行这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解决三类重点案件:

1. 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的案件;

2. 因多案存在关联,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的案件;

3. 是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案件。

 

二、方式选择

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交叉执行各种方式的内在本质和逻辑关系,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交叉执行方式。

 

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可以协同执行。

 

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申请上一级法院执行。当事人申请或者信访,是发现交叉执行案件的重要途径。但是,当事人申请并不必然启动交叉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上级法院的决定,并不受当事人申请的限制。例如当事人申请提级执行执行,上级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情况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在不存在消极执行等情况时,上级法院无需采取交叉执行措施。尤其是在督促执行可以发挥作用情况下,可以不采取提级指令执行措施。

 

执行管辖本质上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或者程序权利义务,更多体现了一种执行管理性质。在一般执行管辖原则之外,出于特定的管理目的,在不明显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下,执行管理者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管辖主体。

 

四、执行法院申请的情形

执行法院可以主动提请交叉执行。

 

执行法院如果认为,由于受到某种不当干扰,导致其难以有效行使职权,影响执行效果,亦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执行法院发现同一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有执行案件且财产不足时,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案件需要其他法院协同的,可以报请协同执行。

 

执行局负责人的管理工作也不同于审判庭庭长,应当更加强调管理的主动性。执行局负责人可以定期组织对案件进行评查,从长期未结案件、信访案件、带财终本案件、涉民生案件等案件中,将认为本院执行确有难度的筛选出来,报请有针对性地采取提级、指令、集中、协同执行等方式开展交叉执行。

 

五、上级法院筛选的情形

上级法院可以主动筛选交叉执行案件。

 

交叉执行案件筛选的过程,是三统一执行管理机制落地的过程。执行管理与审判管理有着类似也有明显区别。执行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以便于集合资源提高执行能力和效率,上级法院的执行管理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

 

由于过去对三统一的管理机制理解不到位,导致上级法院的监督管理以被动管理为主,如主要通过对复议案件监督案件办理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缺乏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的意识和方法。而交叉执行工作开展,就是为上级法院行使管理监督职能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应当积极有效予以利用。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日常监管,注重随机抽取积压多年的案件开展交叉执行。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执行案件的,可以研究是否开展集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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