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违约?追加被执行人促清偿
2025-09-18

 

兰序胜诉


01/案情概述」

 

A公司(由本所律师代理)与B、C公司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涉执行标的金额2000余万元。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B、C公司债务已达数亿元,其名下显见的财产多已抵押或被其他债权A公司(由本所律师代理)与B、C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前期达成执行和解,故A公司解封了对B、C公司的执行措施。但B、C公司在履行数期付款义务后,再次违约。几经交涉未果后,A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B公司有处房产,但并未体现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中。首次执行时,办案律师通过调证B公司银行流水,发现每年都有数十万元租金进账,倒查到了该处房产,进而成功对该租金进行了冻结和扣划。但恢复执行时,B公司已悄然将该房产转让给了D单位,而D单位在受让不久后,又转卖给了案外人E。办案律师经现场调证发现,B公司与D单位系无偿转让
 

 

2024年4月,本所律师代理A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D单位为被执行人。2024年9月,历经异议、复议,某高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成功追加D单位为被执行人。后续通过对B公司、C公司、D单位采取执行措施,再度达成了和解。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A公司最终实现了全部债权清偿

02/难点分析」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
本案中,案涉房产的转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可选择直接追加。
执行程序中的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扩大被执行主体数量增加被执行财产范围,而且通常无需向法院另行支付诉讼费程序周期相对较短,是破解执行难题、维护胜诉权益的有力措施。但需注意的是,“直接追加”有时也未必会起到最佳的效果。毕竟对方可以选择执行异议及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执行监督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拖延、甚至打乱追加效果,同时也会给申请追加方带来额外的成本或诉累。

 

 

03/「办案感悟点」

 

🔹执行和解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执行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通常是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毋庸置疑,执行和解制度对缓和双方矛盾、促进债权债务的实质履行、节约司法资源等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双方在执行和解后,“和而不解”、“二次执行”等亦是常见,有的被执行人甚至以“虚假和解”的方式作为规避执行的手段。兰序律师结合办案经验,建议在处理执行和解时最好注意:
 
 一、和解协议的内容要规范
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但需要注意避免条款歧义或条款无效风险
对于具体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加速到期的条件、违约赔偿等要明确、具体。
 二、不要太相信对方的“自觉”
(1)约定财产主动报告条款,时刻了解对方的财产信息。如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对方的财产报告义务,要求定期进行财产报告;或者要求对方在房产、车辆等具有重要价值的财产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通知;未履行定期报告或者事先通知义务的,可视情解除执行和解协议或加速到期履行期限等。
 (2)最好采取阶梯式解封。如设置保证金、或者在对方主动履行多少后,解封具体哪项强制措施;也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债的加入后,方可解封。
 三、执行和解不是执行终点,视情形同意或者拒绝
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当查冻财产足额,双方并无长期合作关系下,也未必需要与对方和解。如若决定和解,相关和解的内容最好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计入笔录,方便后续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发现需要“二次执行”时,及时、灵活选择执行策略,如撤销权、代位权、刑事追责(拒执罪)、纳入失信等,择一或者通过多种措施并举推进,抓住对方痛点,最终实现债权清偿。

关于蘭序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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